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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怎么回事.源泉

中药大全  2021年03月02日  浏览:2 次

工人、企业应该知道的事

又进入炎热高温的季节。作为从事高温工作的工人,你们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作为企业,也需要了解关于高温补贴的相关标准,做好职工的相关保障工作。

小王于2006年1月入职某陶瓷企业成为一名工人,2010年11月,小王离职后将陶瓷企业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要求陶瓷企业支付其在职期间的高温津贴。最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小王在陶瓷企业工作时属于室外或高温作业人员,只判令陶瓷企业按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100元/人/月(每年5个月)向小王支付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1200元。

陶瓷企业对于这样的结果百思不得其解。既然法院认定小王不是高温作业人员,那为什么要判决陶瓷企业向他支付高温津贴呢?退一步说,如果陶瓷企业应当向小王支付高温津贴,那为什么又只判决陶瓷企业支付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而无需支付2007年9月之前以及2009年10月之后的高温津贴呢?

解读

高温津贴,顾名思义,就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应由用人单位向相应劳动者额外发放的津贴。但是,不少企业对此规定根本不清楚。事实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07年6月8日就已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以下的(不含 ℃),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随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于同年9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该津贴在每年6月-10月期间发放。

但由于上述政府部门于2010年1月18日再次联合发出《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明确前述通知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的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上述意见发布后,用人单位并非必须向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而是可以与职工平等协商后确定。

结合上述案件来看,法院虽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小王属于室外作业或高温作业人员,但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陶瓷企业仍应按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7年9月开始向小王支付相应月份的高温津贴。但从2010年1月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实施后,小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陶瓷企业经平等协商就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高温津贴达成过协议,因此,法院没有判决陶瓷公司向小王支付2010年1月以后的高温津贴。

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的实际状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 月1日发布实施了新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此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于同年6月1日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上述规定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标准、方法。同时,废止了《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两个文件,因此,劳动者追索高温津贴的,应该分清时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分别适用相关规定。

建议

由于在夏季高温环境下工作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有可能会引起职业病或工伤事故,因此用人单位对上述规定应予以关注,依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并向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并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亦可避免在日后与劳动者就此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由于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可能会随时进行调整。因此,作为企业和工人,应当密切关注政府对高温状态下的保护规定的政策调整,以便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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