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谎称单身抵押房产妻子要求停止强执被驳拳
药膳食疗 2020年04月30日 浏览:2 次
丈夫谎称单身抵押房产 妻子要求停止强执被驳
案情回顾
某文化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担保公司为该文化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2月,李某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在文化公司不能定期归还银行借款时,自己向担保公司承担保证。
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及抵押登记进程中,李某书面承诺其未曾登记结婚,并出具了单身声明书和户口簿。后来,文化公司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担保公司于2016年向银行全额代偿了327万余元本息后,又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此时,李某之妻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处分,他签署的抵押反担保合同无效,应停止实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公司已善意取得了担保物的抵押权,在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虽然提出案外人履行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阻止继续实行的证据,故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担保公司是不是善意获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本案中,李某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属于无权处罚,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办理抵押登记前, 涉案房屋仅登记在李某名下,且他声明未曾结婚,其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也未显示已婚,因此应当认定担保公司获得涉案房屋抵押权时是善意的。担保公司是基于为文化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而要求李某以涉案房屋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获得涉案抵押权具有公道对价,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上述情形下,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善意获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对于不动产而言,该条中抵押无效的规定应当是指登记于产权证上的共有权人,而不是应当享有共有权或可能享有共有权的人。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
肾炎的饮食禁忌如何消除小儿积食
进口原研他达拉非效果怎样

-
加图索伊瓜因没说过要离队踢尤文他将首发
2020-08-06
-
幸福快乐太烂了字母哥仅得分板助还能拿MVP吗依依不舍
2020-06-19
-
滇丹参的功效与作用
2019-07-15
-
第二届全国伊尹中医药文化研讨会举行
2019-07-15
-
三种山楂害虫的防治方法
2019-07-07
-
山西的晴节与三月三风俗
201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