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拥抱示爱致女方落水不施救致其死亡被判拳
药膳食疗 2020年05月09日 浏览:3 次
男子拥抱示爱致女方落水 不施救致其死亡被判刑
男子拥抱示爱致女方落水 不施救致其死亡被判刑
时间: 16:54 来源: 检察 点击:次
张某对同事小殷早有好感,多次找机会要与小殷攀谈。某日,张某约小殷外出到水库游玩。游玩中,他向小殷表白自己的赤胆忠心,却引发了小殷的反感。情急当中,张某靠近想抱住小殷。没想到,小殷忙乱躲避时掉入水库。但张某既没有下水救小殷,也没有呼喊他人对小殷施救。第二天,小殷的尸体被他人发现。小殷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损失。
张某及其家人十分不解,小殷自己掉入水库溺水死亡,张某只是没有救小殷而已,怎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其实,见死不救并不是都构成犯法,但是,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产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果不积极作为以制止他人死亡后果的产生,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负有实行特定积极行动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4种:(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养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养活的行动,可能构成不作为犯法。(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3)法律行为引发的义务。如合同行动、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动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动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产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构成不作为犯法,是由于其负有对小殷的救助义务,这是其先前行动产生的附随义务。张某试图拥抱小殷,导致其落水,就应当对自己先前行动引发的后果负责,对落水者实施救助。即使自己不能下水救人,也应当呼唤他人施救。张某不实行这类义务,见死不救,就会构成犯法。
很多人认为张某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故意是个刑法术语,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类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类结果产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寻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任其自然,听其自然,听凭、同意结果的产生。张某明知小殷落水有生命危险,而持放任态度,一走了之,是对小殷生命的漠视、轻视,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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