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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保健  2022年01月03日  浏览:4 次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

《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理论上一直坚持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现有通说理论认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备了...

《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理论上一直坚持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导出链接的多与少 现有通说理论认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备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具体包括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不完全同意上述观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条件虽有不同,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现就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外国合同法有规定合同成立构成要件的情形,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契约有效成立应具备四项根本条件:负担债务的当事人的同意;其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权利义务客体的确定标的;债的合法原因。从我国《合同法》第8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来看,这里的依法是对成立的限定词,表明合同成立应当有其法定的构成要件。从《合同法》的篇章结构上来看,合同成立是该法第2章合同的订立中所规定的内容。 合同订立的结果便是合同成立,即合同的订立是达成协议的过程,反映的是线;合同成立是达成协议的结果,反映的是点。因而,该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包括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内容,也应当适用于合同成立。概括地说,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1)合同的主体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合同的内容须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3)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 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以后,才能进一步谈合同生效的问题。因而,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应当是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从《合同法》第44条至第 46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是否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以及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界至。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还涉及到对下面两个问题的新认识。

(二)合同生效和合同有效存在着区别

现有通说理论并没有注意合同生效与有效的区别,并常将二者混同使用,甚至还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生效不如称为有效更为确切。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时间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三)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合同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根据是否依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以及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在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在这类情形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主要是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另一类是合同成立后,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这类情形下,合同的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还体现了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有关国家管理机关的意志。但不能因体现国家管理机关的意志,就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不管是当事人进行要约、承诺行为,还是国家管理机关进行批准、登记行为,它们都必须依法进行,也都无权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法律上的评判,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确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合同成立和生效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才是审判机关和仲裁机关对合同的法律评判。《合同法》第44条既然用了生效而没有用有效这个概念,正是因为批准、登记机关确实无权就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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