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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覆盖

中药方剂  2021年10月31日  浏览:4 次

首例假冒圣象商标案2014年8月28日在丹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他人工厂代加工生产标有“圣象”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地板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88164元。被告因制 冒圣象商标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恶劣。依照刑法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审判长当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圣象”商标专用权,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着很高声望。2013年年底,圣象集团在国内发现假冒圣象商标的产品,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圣象商标的专用权,也危及到消费者的利益。于是,圣象集团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并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经办案人员千里 、调查、取证和反复比对,历时大半年,终于破获了这起故意制 冒圣象商标产品的刑事案件。

此案意义在于,假“象”侵权真“象”,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决心,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同时,也昭示了“法恢恢,疏而不漏”的常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又讯:“圣象维纳斯地板”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圣象集团获赔220万元

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圣象商标争议 案,作出了支持圣象集团 主张的终审裁定,同时被认定为2013年商标法十大标志性案件之一,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定性。

2014年8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就圣象集团起诉被告“圣象维纳斯”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圣象集团 220万元。

两年前,圣象集团在武汉、西安、昆明、贵阳等地均发现名叫“圣象维纳斯”的仿冒商标,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于去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2014年8月28日,首例假冒圣象商标案件开庭审理,嫌犯将被追究刑事。这标志着圣象集团依法向商标侵权行为一一诉诸法律的一系列法律行动渐入佳境。

据了解,我国司法领域当前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案十分重视,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执法实践都有长足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圣象商标“抢注”与圣象注册商标侵权是圣象在知识产权领域坚决打击和坚定 的两大重要突破。

国家当前法律明确的法律定性和司法解释,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为圣象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审理、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法必依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商标侵权已是不可触及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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