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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保险柜钥匙丢了怎么打开

偏方秘方  2020年08月06日  浏览:5 次

儿子要妈打欠条怕其私吞压岁钱,压岁钱是属于谁的?问题详情:友“小小草”在19楼站上发了一条关于压岁钱的帖子,引起很多友热议。

“这个小人精,自己红包管得妥妥的,还有部分长辈是转账给他的,因为他没有实名验证,他转给我,让我提现给他,今天我没现金,居然让我写欠条,然后把‘欠条’放自己保险柜了”。

友“小小草”在上说:“这是同事罗姐在朋友圈发的自己孩子的趣事,小朋友把自己的压岁钱管得很牢。

因为很多压岁钱都是红包的形式发的,小朋友通过妈妈提现,妈妈没现金,就被孩子要求打‘欠条’,大家看得都笑死了。

“后来同事罗姐还是非常配合地在‘欠条’上签了字。

哈哈,不能不说现在孩子的‘金钱意识’‘风险意识’‘维权意识’已经大大提高,我觉得这是好事。

”“小小草”还晒出了一张图片,是罗姐的孩子紧紧握着铅笔,认真地在一张练习纸上写,××欠××1500元。

落款是甲方×××,乙方×××。

想当年我们的压岁钱都会被父母以“帮你交了学费了”、“我们帮你存着等你以后花”等理由搜刮走,现在的小朋友可不好糊弄了,那么家长能够以“孩子还小”为理由拿走孩子的压岁钱吗?小资风格别墅家庭玄关创意钥匙收纳桌装修效果图

推荐回答:根据问题描述,这位小朋友不仅能把自己的现金红包管得妥妥的,竟然还会要求妈妈将代领的红包为其写下“欠条”,真的很赞啊。

下面我来简单地讲一下国家从法律层面为小朋友们、父母们、爷爷奶奶们制定的红包使用和管理规则

一、红包是孩子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赠予人明确表示将赠予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予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二、父母不得擅自处分孩子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监护人除了基于合理需要,不得随意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比如,将红包钱用作孩子的学费就是不正确的,因为孩子的教育支出是监护人在履行抚养义务时本应承担的费用;

三、父母基于监护权,也有合理管控孩子使用红包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同时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此,红包虽然权属孩子,但父母可以指导孩子合理使用,也可以代为保管。

马鞍山一男子好心留宿好友,不料“引狼入室”家中被盗,你怎么看?问题详情:1月5日凌晨,当涂县公安局姑孰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小区居民陶某报警称,其家中保险柜内两万元现金被盗。

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通过调查,民警未发现陶某家中门窗有攀爬及被撬痕迹,“难道小偷长了翅膀飞进来的?”民警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近期一直居住在陶某家中的黄某有重大嫌疑。

最终,迫于警方压力,1月5日当天,黄某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据了解,黄某和陶某平日里关系甚好,黄某经常到陶某家中串门小聚,考虑到黄某每次来住宾馆不方便,陶某不仅让黄某留宿家中,甚至还将自家大门钥匙、车钥匙及保险柜钥匙等一串钥匙交给黄某为其提供便利。

期间,黄某因为信用卡还贷找陶某借钱,陶某也不加设防的当着黄某面打开家中保险柜取钱借给黄某。

1月4日,黄某再次因为信用卡还贷需要借钱,但因陶某不在家中,便擅作主张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并取走现金两万元,当晚陶某回家发现保险柜内现金“不翼而飞”,以为家中“遭了贼”便报警求助。

目前,黄某因为因涉嫌盗窃已被警方拘留。

推荐回答:俗话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即便是再要好的朋友,也要有所保留。

现实生活中,因为过于相信别人而招致麻烦的例子不胜枚举。

近日马鞍山的一位陶姓男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家中保险柜内的两万元现金不翼而飞。

1月5日凌晨,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

经过调查,警方未发现陶某家中门窗有攀爬及被撬痕迹,这令人匪夷所思。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近期一直居住在陶某家中的黄某有重大嫌疑。

迫于压力,黄某选择了投案自首。

原来黄某是陶某非常要好的朋友,经常来陶某家玩。

考虑到住宾馆不划算,也不方便,陶某于是让黄某住在自己家里,甚至把自家大门钥匙、车钥匙及保险柜钥匙等一并交给黄某,这也就导致了后来现金被盗的案件。

案件中,陶某自身存在过错。

像车钥匙、保险柜钥匙之类的重要物品怎么能交给别人呢?这些都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呢!“知人知面不知心,画皮画虎难画骨”,这么浅显的道理都不懂?

黄某利用朋友对他的信任实施盗窃的行为让人不齿,事情败露后,他不仅失去了朋友,而且丢了脸面,以后谁还敢和他走近?

这次事件给陶某一个教训: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不要太相信他人,要多个心眼,管好自己的财物。

奉劝黄某:君子爱财,须取之有道。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盗窃单位 万余元,却拜倒在男老板"石榴裙"下?问题详情:谭某曾是“巴东县思雨种植专业合作社”员工,因嫌工资低于2017年9月20日辞职。

次日凌晨,谭某窜回原单位见大门及办公室房门都没上锁,遂进入办公室打开保险柜,窃取现金 8100元后,为毁灭证据,又将电脑桌下的监控录像机、电源线盗走。

作案后,谭某迅即潜逃。

“思雨合作社”通过明查暗访,仅半天时间就查明资金被盗系谭某所为。

于是,经理向某便假扮宜昌某高校女大学生、以交友的方式,邀约谭某于9月22日夜在宜昌市“大圣烧烤店”见面。

当晚10时许,谭某应邀来到该烧烤店等候“女大学生光临”。

40分钟后,向某一行赶到现场将谭某困住,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次日零时50分,谭某被宜昌警方抓捕归案。

推荐回答:丹妹语评:贪财好色 咎由自取!

背景男子在辞职后盗走原单位 万余元现金,本以为可以逍遥法外,不料却拜倒在了昔日男老板的“石榴裙”下,终被绳之以法。

经湖北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谭某因犯盗窃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案发的经过1、谭某因嫌工资低于2017年9月20日辞职。

2、辞职后的次日凌晨,谭某窜回原单位见大门及办公室房门都没上锁,遂进入办公室打开保险柜,窃取现金 8100元。

、为毁灭证据,谭某又将电脑桌下的监控录像机、电源线盗走,随即潜逃。

4、案发后仅半天时间被盗单位就查明资金被盗系谭某所为。

5、经理向某假扮女大学生以交友的方式,邀约谭某于9月22日夜在宜昌市“大圣烧烤店”见面。

6、色密心窍的谭某欣然赴约当初被抓。

贪财+好色=插翅难飞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这位谭某嫌弃原单位的工资低而选择辞职无可厚非。

按理说辞职了,就该安安心心地找好下家谋个工资更高的职位才是。

但是谭某却在辞职后的次日对老东家行窃,这就不难看出他其实是早有预谋。

我更相信他选择辞职并非源于低工资,而是好吃懒做、贪财好利的本性使然。

作案后为了毁灭证据,这位谭某还将监控录像机、电源线盗走,看似高明的一招实则是做贼心虚的心理。

当然,谭某的老东家也不是傻子,单位被盗而且小偷不仅熟门熟路,还将监控甚至电源线盗走,这不明显就是熟人作案么?其他员工都是正常上班,那么有嫌疑的也就只剩下了谭某一人了。

可惜谭某还妄自得意,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实属可笑。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600元,追究刑事的起刑点一般为2000元,具体因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有一定差异。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说谭某只是贪财他或许还有机会逍遥法外一段时间,可是除了贪财此人还甚是好色!老东家虚晃一枪使了一招“美人计”,假装女大学生在上稍一撩拨,这位谭某便 中烧、色急攻心昏了头,轻易地拜倒在男老板"石榴裙"下,不得不说是可笑至极!

人常言:色字头上一把刀!这就在谭某身上应验了,贪财好色实属咎由自取!

各位友你们怎么看?丹妹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喜欢我的回答不要忘记点一波关注哦~)

指纹保险柜没有指纹怎么打开?推荐回答:谢谢邀请。

根据医学研究,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才有指纹解锁打卡签到等物件的出現。

就目前了解的信息,任何人都是有指纹的。

但本人在东南亚某国工作时却真实遇到没有指纹的当地员工,双手十指无一可录入指纹打卡机,后来公司只好又购置卡片式打卡机。

因此对于保险柜而言,录入指纹时没问题而欲打开时有问题则可能是指纹被磨掉,过段时间即可恢复。

一般录入时肯定二指以上,出现无法打开的可能性不是很高。

而且能管理保险柜的一般都是高职位或中层管理干部,指纹也不大可能被就掉。

一管之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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