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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入法还有多少路要走拳

中医美容  2020年05月01日  浏览:2 次

电子商务发展中一度面临的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有望通过国务院今天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养经济新动力的意见》获得解决。《意见》要求,加快推动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或适时修订相干法规,明确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处理相干业务的合法凭证。

随着互联技术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立法的相对滞后,已成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长足发展的制约性因素。

如今,在司法审判领域,电子证据不但已经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且也渗透到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依据国内现行法律,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证据应当符合法定情势,即法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等。而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证据归纳为现行民诉法规定的任何一种证据情势好像都是底气不足。而这1定位问题的解决,却直接关系到电子证据有没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在触及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证方面之所以遇到一些难题,是由于电子证据突破了原有法律规定的框架,所获得的证据难以印证虚拟空间数据的形成、传输、存储、显现等诸环节,电子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的确存在着难以把握之处。一般情况,电子证据分布在数字式或摹拟式虚拟空间,这与传统证据所在的三维空间有着明显不同。电子证据受到改动和破坏的可能性较大,且不宜被及时发觉,这就给证据调查设置了障碍。

我国证据制度历来强调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相互印证,强调体系定案。而体系定案既有数量的要求,也有质量的要求,关键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法律界人士认为,要使电子证据成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弄清电子证据的构成和来源,熟悉并掌握电子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关键性技术规程;另一方面,还要找到与该电子证据相干的其他形式的证据加以印证。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要求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一方面,制定合适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机制。另一方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誉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动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本钱。

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 神证 时代走入 人证 时期,又从 人证 时代走到 物证 时代,现在我们正走入一个全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期。因此,顺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针对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加快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步伐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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